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 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 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辦理健康檢查:
- 安排外籍移工於入國3日內接受健檢:外籍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天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於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併同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 外籍移工入國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健檢: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入國工作後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期間內,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自醫院核發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衛生局辦理核備。
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勞工保險:外籍移工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於所聘僱外籍移工到職之日,檢附中央主管機管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勞工保險。
- 外籍移工來臺參加健保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移工,辦理自入境之日起之投保手續,並按月繳納保險費。
2. 投保手續:雇主應於外籍移工到職3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影本(家庭外籍幫傭或看護工之雇主免附)及外籍移工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寄健保局轄區分局辦理。
辦理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入國之外籍移工經取得健康檢查合格後,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於外籍移工入國後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如有延長工作期限之需要,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日期間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辦理外僑居留證:
雇主於外籍移工入國後15日內,得協助該外籍移工依規定辦理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
外籍看護工隨被看護者遷徙地址,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基於便民考量,自83年7月1日起,家庭外籍看護工得隨被看護者變更住所(或外籍幫傭得隨雇主遷徙至雇主新住址),不須向本會申請變更工作地點,惟須向警察機關辦理移工遷徙異動登記,俾警察機關更新移工居留地址,倘未辦理,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配合辦理移工工作地址異動登記,以免受罰。
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自93年7月1日起每3個月寄發乙次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於每年1、4、7、10月中旬寄發,雇主於接獲通知,應依期限繳納,若於該月下旬仍未接到通知單者,請儘速與勞動部職訓局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薪資所得稅申報:
- 稅率計算:
-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
所得稅 = 總所得 ╳ 20% - 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者(例如於當年度7月1日以前入境,中途未離境者) 或於上一年度在臺居住已滿183天,繼續居住至次年度者,係以「居住者」身分課稅:
所得稅= ( 總所得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薪資扣除額 )╳6%
-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於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工作居留未滿183天者,係以「非居住者」身分課稅,應繳納所得稅金額為薪資所得的20%:
- 申報地點:協助所聘僱之外籍移工,於結稅年度或離台前,洽居留地財政部國稅局所屬各稽徵所辦理申報。
防範電信門號不法申請:
為防止非法販售移工卡集團蒐集移工證件影本,交由不肖通訊行偽冒移工申請電信門號,供不法詐騙集團作為犯罪聯絡使用之情況,請雇主加強對移工宣導個人資料之保護,不輕易提供私人資料予外人,以免遭不法利用,影響個人權益。
113婦幼保護專線:
『113』婦幼保護專線於即日起,提供英、越、泰、印、柬等5國之外語通譯服務,由專業社工人員會同通譯人才進行線上協談,鼓勵外籍受虐婦女當面臨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等人身安全的威脅時,可撥打『113』保護諮詢專線求助,語言溝通無界線,24小時免付費,請雇主踴躍告知外籍移工此專線已成立。
預防雇主僱用到持偽造、變造外籍配偶居留證之外國人的小撇步
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或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申請取得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依本法第48條但書規定,該外籍配偶雖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其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故建議雇主應聘此類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其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之戶籍資料等供核對後,方便的話,亦可打通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一下那張外僑居留證的真偽,確信其是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5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4款:雇主有第57條第5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除經移工同意外,應將薪資確實給付移工。
-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
- 如移工每月薪資係記入於同一薪資明細表者,應於每月發放薪資時請移工提供其所收存之薪資明細表,並請移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再交回移工留存。如雇主須另存一份者,可參照上開方式請移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並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後,雇主自行留存。
- 依本會發布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 90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為新台幣1,700元、第三年每月為新台幣1,500元。
- 90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
- 另外勞健保費、勞保費、居留證費、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規費,應覈實收取。目前移工以基本工資新台幣24,000元投保者,健保費每月為新台幣372元、勞保費為新台幣504元、居留證費為新台幣1,000元(移民機構代辦費500元)、健康檢查費約為1,200~2,600元(依醫院開具之收據覈實繳付)。
- 依規定移工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應載明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移工輸出國驗證。
-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移工所得稅款(例如前半年每月3,168元,半年後每月950元)。若經移工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移工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移工,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 仲介公司向移工或雇主收取費用時,仲介公司應依規定製給移工或雇主收據。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8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8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 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