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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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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收費規定 指派工作之規定 申請作業情形 雇主通報事項 其他

違反條文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1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外籍移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9款,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 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移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2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2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違反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雇主未於外籍移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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