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事業類或家庭類之外籍移工,在台居留期限最長均為12年。另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已完成相關配套法令,並發布,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
違反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雇主未於外籍移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緩。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指外籍移工)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4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4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保存收據存根5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違反第3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