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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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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收費規定 指派工作之規定 申請作業情形 雇主通報事項 其他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4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1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違反本法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 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雇主有第57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因為家庭類移工並沒有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提供保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的之意外保險;若雇主無法提供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勞保或意外險,如發生意外,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因此,雇主要幫家庭煩移工投保意外險。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57條第3款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計算,相比於製造業移工或機構移工來得單純,

  1. 休假,每七天休一天,若沒有休假,應加發一天的加班費 (例如:月薪17000,則一天的薪資則為17000/30=567元)
  2. 每個月發放薪資後,應讓移工於薪資表上簽名確認,以避免日後有爭議
  3. 薪資應按月準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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