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看護者」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則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依據勞動部說明,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若在等待期間,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如經勞動部廢止雇主的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才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並不得要求移工工作。
部分移工在轉換雇主期間,原雇主因家庭因素不便繼續留置移工或供其膳宿,移工又無處可去時,雇主常會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安置移工,此時,因轉換尚未完成、聘僱許可也尚未廢止,因此這段期間雇主仍有提供移工膳宿之責,如委任仲介代為管理或安置膳宿時,因生活照顧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協定。
不過,若是被看護者不幸死亡,雇主原持有之聘僱許可會先被勞動部廢止失效,之後才辦理雇主轉換事宜,這段期間常衍生雇主仍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疑慮,如繼續在雇主家人協助家務、烹煮餐點或清掃等,在此特別提醒雇主,當被看護者死亡、聘僱許可被廢止到移工轉換新雇主期間,應避免讓移工工作,移工在原雇主家僅能處理本身相關日常生活事務,但不論是繼續住在原雇主家中或委由仲介安置照顧,雇主亦仍需負擔移工的膳宿費用至其返國或是完成轉換雇主為止。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雇主依規定同意外籍勞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 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係於每年2月、5月、8月、11月中旬寄送繳款通知單,通知雇主於該月25日前繳納該期應繳納之就業安定費。
- 如逾期未繳納者,將於3月、6月、9月、12月中旬寄送掛號信之催繳通知單,通知雇主最後繳納期限,逾期將產生滯納金。
- 滯納金加徵: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如雇主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聘僱許可者,就業安定費係計算至本部「廢止聘僱許可前1日」止。
- 如移工僅係交由仲介公司代為管理,然在移工經本部許可轉出至其他雇主或出國前,原雇主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並非被仲介公司帶走即可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