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0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移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3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1倍為限。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加徵前項滯納金30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移工),有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5款,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