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雇主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5款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4款:雇主有第57條第5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57條第1款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57條第1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違反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2項: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雇主未於外籍移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2倍罰緩。
違反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本會)。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